纸质出版: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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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百鑫. 比较法视野下的水法立法目的——我国水法与欧盟《水框架指令》及德国《水平衡管理法》[J]. 水利发展研究, 2014,(3):27-35.
沈百鑫. 比较法视野下的水法立法目的——我国水法与欧盟《水框架指令》及德国《水平衡管理法》[J]. 2014, (3): 27-35.
沈百鑫. 比较法视野下的水法立法目的——我国水法与欧盟《水框架指令》及德国《水平衡管理法》[J]. 水利发展研究, 2014,(3):27-35. DOI: 10.13928/j.cnki.wrdr.2014.03.005.
沈百鑫. 比较法视野下的水法立法目的——我国水法与欧盟《水框架指令》及德国《水平衡管理法》[J]. 2014, (3): 27-35. DOI: 10.13928/j.cnki.wrdr.2014.03.005.
我国水法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水治理理念
仍强调以水开发利用为重点。相比
欧盟《水框架指令》从零碎的多个水指令已发展到以水体保护为直接立法目的、以环境保护为统一理念的综合性指令
而德国《水平衡管理法》明确保护作为生态平衡中的组成部分、作为人类的生活基础、作为动植物的生活空间以及作为可利用物之水体。因此
环境保护是欧盟和德国水法的直接立法目的
是可持续水治理的最终目的
与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置于同等地位。提出我国应尽快在环境保护的统一理念下实现水体的综合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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