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
纸质出版日期:2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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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张宏全.少计电量、电费能否依法全额追回[J].农电管理,2015(03):48.
少计电量、电费能否依法全额追回[J]. 2015, (3): 48.
[1]张宏全.少计电量、电费能否依法全额追回[J].农电管理,2015(03):48. DOI:
少计电量、电费能否依法全额追回[J]. 2015, (3): 48. DOI:
<正>案例2005年2月25日
某供电局将A公司的300/5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为400/5的电流互感器后
工作人员未在营销档案中做相应变更
导致对该公司电量计量产生少计。2011年6月1日
供电局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
后多次要求A公司补交电费
但A公司一直推逶拖延
某供电局遂将其诉至人民法院
要求补交近6年来少交的电费。法律诊断焦点一:用户以"少计电量、电费是供电局自身原因造成"为由拒绝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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